RICR No. 850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十年:其司法判例对国际人道法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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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建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目的,是使那些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 罪行的个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以及致力于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 。然而,在刚成立时,它能否履行这一使命是令人怀疑的。但到了21世纪末,所有这些最初的顾虑全都得被放入历史的档案馆里;设立法庭可以被认为是实施国际人道法机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事实上,在法庭建立后的十年左右时间里,关于这一司法机构活动大致粗略的统计报告显示:有31个被告正处于诉讼预备阶段,8个正在审理过程中,37个则已被审判(其中17个已经被定罪) 。因此,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法庭已经成功完成了所赋予它的今天和未来适用国际人道法方面的双重作用。双重作用首先是惩治的作用,法庭的审判活动改变了曾经盛行在这一领土内的不予以惩治的政策(至少是部分的);其次是威慑的作用,由于法庭显而易见的国际性质,享有极高的道德权威以及法庭所作判决对国际政策的影响力等等,都使国际法庭得以被重视 。此外,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除了在详细适用国际人道法上所作的贡献以外,它还具有催化的重要性,能对国际刑事制度机制的实施起极大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在国际范围内、国际刑事法庭再次重新发展的发源点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带动了卢旺达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 、以及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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