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RC No. 919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核武器的法律和政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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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45年9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第一次呼吁废除核武器。 1 这一呼吁是在广岛原子弹爆炸之后发出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与日本红十字会一道照顾数以万计的伤亡平民时,目睹了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这一经历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下简称“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其后的数十年中,运动继续频繁呼吁“绝对禁止”核武器 2 ——人类发明的武器中最令人憎恶、最不人道的武器之一。迄今为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已通过影响有关核武器的辩论、国家政策和实践以及国际法,为核裁军作出了重要贡献。

围绕核武器的辩论传统上由地缘政治之争和国防理论所主宰。核武器被视为一种确保国家和地区安全及维持地缘战略平衡的工具。2010年4月20日,在这个将被证明为关键性的时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向各国发出了历史性呼吁:从人道和国际人道法的视角来看待核武器。他呼吁各国政府履行现有义务,进行谈判,以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来禁止和彻底消除此类武器,并终结核武器时代。3 发言的开头段落如下: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关于核武器的讨论不应仅以军事准则和权力政治为基础。核武器的存在向我们提出了一些最深层次的问题:国家的权利应在何种地步上让位于人类的利益;人类有多大能力掌握其所发明的技术;国际人道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在战争中我们想要施加或能接受多大程度的人类苦难。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发言促使各方从人道角度重塑关于核武器之辩论,使之超越此前盛行的以军事/安全问题为重点的狭隘论争。人的安全的概念被置于重要位置,这一概念包括个人和集体的健康与福祉,以及环境、食品安全及气候方面的关切。鉴于核武器的持续存在构成严重的普遍的威胁,人的安全实际上关系到地球和整个人类的未来。

随后,2010年举行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首次“对使用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后果深表关切”,并重申“各国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 4

2011年底,运动通过了一项关于核武器的重要决议,呼吁各国基于现有的国际义务和承诺,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禁止使用并彻底消除核武器。5 运动的立场进一步激发了基于人道理由推动核裁军的国际努力。这些努力包括三次关于核武器人道影响的政府间系列会议,分别由挪威于2013年、墨西哥及奥地利于2014年主持召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在这些会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形势发生了逆转。一项新的由国家主导的旨在“推动多边核裁军谈判”的人道动议促使大多数国家在联合国大会2016年会议上同意,召开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文书的会议。 6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积极参与了这些谈判,并根据其专长就条约草案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意见。7

2017年7月7日,122个国家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8 该条约全面禁止核武器。这项明确基于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的禁令,是迈向无核武器世界必不可少的、期待已久的一步。该条约于2021年1月22日生效,进一步增进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势头。

多年来,随着国际层面在政策、医学、科学和法律方面的发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核武器的法律和政策立场9 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最近的观点,如下文所述,乃是基于核武器对人的健康及环境造成的人道影响的新证据和数据。它们进一步反映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律分析,以及国际法院在1996年关于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中的主要结论。10 这些观点以上述各项决议中阐述的运动关于核武器的政策为框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围绕下文所列六个要点展开,并在本文件第三部分作了评注。

二、摘要

  1. 鉴于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不使用、禁止和消除核武器

    1.1 核武器释放出巨大的热能和动能以及长时间的辐射。其破坏力强大且无法在空间和时间上加以遏制。其使用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使用将给人类造成无法估量的痛苦。在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充分的人道反应能力是不存在的。使用核武器会有升级的风险。核冲突将对世界各国人民和各个社会,对人的健康、环境、气候、粮食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它将对今后世代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并对人类生存本身造成威胁。

    1.2 鉴于使用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各国从人道角度必须确保不再次使用核武器,并禁止和消除核武器,无论它们对核武器在国际人道法上的合法性持何种观点。

  2. 通过减少风险和不扩散来防止使用

    2.1 在彻底消除核武器之前,各国从人道角度必须紧急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使用核武器的风险。

    2.2 各国还必须根据其国际义务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武器的扩散。

  3. 遵守和忠实履行《禁止核武器条约》

    3.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所有国家立即签署并批准或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并忠实履行之。

    3.2 《禁止核武器条约》规定全面禁止核武器,这是迈向消除核武器的重要一步。该条约还加重了对扩散和使用核武器的禁忌。该条约是履行现有核裁军义务和承诺的具体步骤,特别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之承诺

  4. 遵守和忠实履行其他国际协定并进行消除核武器的谈判

    4.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性条约的国家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并呼吁所有缔约国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和承诺。

    4.2 所有国家都必须根据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为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进行谈判。

  5. 核武器与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不相容

    5.1 在武装冲突中,令人极度怀疑的是核武器可能永远无法按照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加以使用。

    5.2 适用于所有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也适用于核武器,即使是在一国自卫的情况下。这些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原则,区分原则,禁止不分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攻击,预防措施原则,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则。

    5.3 将核武器对准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例如整个城市或其他平民和民用物体聚集区,或以其他方式未将核武器对准特定军事目标,将违反区分原则。

    5.4 对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的军事目标使用核武器将违反禁止不分皂白及不成比例的攻击之规定。

    5.5 即使在远离人口密集地区的地方使用核武器,辐射给战斗员带来的痛苦,以及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和辐射向人口密集地区扩散的风险,也令人极其怀疑:核武器可能永远无法根据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之规定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和平民居民的规则加以使用。

  6. 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6.1 任何对核武器的使用都将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6.2 任何威胁使用核武器的行为都将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三、评注

1. 鉴于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不使用、禁止和消除核武器

1.1  核武器释放出巨大的热能和动能以及长时间的辐射。其破坏力强大且无法在空间和时间上加以遏制。其使用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使用将给人类造成无法估量的痛苦。在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充分的人道反应能力是不存在的。使用核武器会有升级的风险。核冲突将对世界各国人民和各个社会,对人的健康、环境、气候、粮食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它将对今后世代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并对人类生存本身造成威胁。

这一立场基于包括医学研究在内的科学研究及其他证据。其来源是2011年、2013年及2017年运动关于核武器的决议以及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的事实调查结果。 1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不可能在核爆炸之后提供充分人道援助的结论则主要基于其自身的研究。 12 摘要1.1中提到的使用核武器造成的一系列人道后果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各种出版物中都有记载,最近的出版物是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所主持的研讨会的报告,该报告反映了近期关于使用核武器的人道影响和风险的研究和调查结果,并作为工作文件提交给2021年第10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如该报告所述,其他组织以及2013年和2014年分别于奥斯陆、纳亚里特、维也纳举行的关于核武器人道影响的国际会议对这些后果亦有详实记录。 13

1.2  鉴于使用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各国从人道角度必须确保不再次使用核武器,并禁止和消除核武器,无论它们对核武器在国际人道法上的合法性持何种观点。

这代表了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基准立场,无论其对核武器的合法性持何种看法。在这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分为基于法律的立场(见下文第5点)和基于道德及人道原则的立场(第1点和第6点)。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于2010年发出的呼吁和运动于2011年通过的决议都强调,很难设想使用核武器能够符合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并呼吁所有国家“基于现有的承诺和国际义务真诚进行谈判,并下决心尽快完成谈判,以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来禁止使用和彻底消除核武器。” 14 防止使用核武器以及禁止和消除此类武器的呼吁主要是出于人道上的迫切需要。鉴于使用核武器将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核裁军乃是紧迫的人道要务。

2. 通过减少风险和不扩散来防止使用

2.1  在彻底消除核武器之前,各国从人道角度必须紧急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使用核武器的风险。

尽管《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生效标志着历史性的转折点,但使用这些武器的风险(无论是蓄意还是由于错误判断或意外事故)近年来已上升至冷战以来的最高水平。风险的定义是某个事件的后果乘以该事件发生的概率。15 部署核武器将带来灾难性后果,与此同时,下列因素增加了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有核国家同其盟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更强大或更“可用”的新型核武器的发展;核武器在军事计划和理论中的新角色或更大的作用;核指挥和控制系统面对网络攻击的脆弱性。16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于2018年4月强调了这些关切,他呼吁各国采取紧急措施,通过一系列特定行动减少核风险。17 减少风险的措施包括: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明确承诺(“不首先使用”政策),将核武器系统“解除待命状态”(即解除数以千计的核武器的高度戒备、随时可发射状态,以延长部署核武器所需的时间),以及采取措施逐步减少核武器在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尽管没有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要求各国降低核风险,但在这方面有多种政治承诺,包括联合国大会的各项决议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0年审议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的行动计划。18

2.2  在彻底消除核武器之前,各国从人道角度必须紧急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使用核武器的风险。

核不扩散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大支柱之一。该条约的191个缔约国有义务根据第1条至第3条采取措施防止核武器的扩散,缔约国还通过《2010年行动计划》承诺为此目的采取一系列措施。19 该条约规定的关于不扩散的各项要求包括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下确立的核保障措施,这也是《禁止核武器条约》第3条的要求。20 运动坚决致力于促进核不扩散;2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继续敦促各国政府遵守并全面落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各项规定。22

3. 遵守和忠实履行《禁止核武器条约》

3.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所有国家立即签署并批准或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并忠实履行之。

3.2  《禁止核武器条约》规定全面禁止核武器,这是迈向消除核武器的重要一步。该条约还加重了对扩散和使用核武器的禁忌。该条约是履行现有核裁军义务和承诺的具体步骤,特别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之承诺。

《禁止核武器条约》是第一个禁止核武器的普遍性条约,是一项基于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人道裁军文书。该条约规定了全面禁止核武器——这是迈向消除核武器的重要一步。尽管这项禁止只对该条约缔约国有约束力,但它加重了对使用核武器的禁忌,从而进一步抑制核武器的扩散。

除禁止核武器之外,《禁止核武器条约》还提供了消除核武器的途径,并为有核国家成为该条约缔约国和在国际核查下进行裁军提供了途径。就其本身而言,该条约是履行现有核裁军义务的具体步骤之一,特别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的“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之义务。许多人将《禁止核武器条约》视为该条所指的“有效措施”。

此外,通过规定与援助核武器使用和试验活动受害者以及受污染地区的补救有关的义务,该条约确认了各国有义务照顾所有被这些武器伤害的生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运动坚决致力于推动该条约的普遍参加和忠实履行。23

4. 遵守和忠实履行其他国际协定并进行消除核武器的谈判

4.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性条约的国家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并呼吁所有缔约国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和承诺。

《禁止核武器条约》是更广泛的核裁军和不扩散架构的一部分,是对这一架构的加强和补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运动仍致力于推动现有的其他关于核裁军问题国际协定的普遍参加和充分执行,特别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性条约。 24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旨在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为核裁军铺平道路并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该条约的核心是“大博弈”或交换条件(quid pro quo):五个有核武器的国家承诺进行裁军,作为交换,其他所有缔约国承诺不扩散核武器,即,绝不发展或取得核武器。然而,自1968年通过该条约以来,在核裁军这一支柱方面鲜有进展或根本没有任何进展。尽管该条约仍极为重要,《禁止核武器条约》在序言中亦称之为核裁军和不扩散制度的基石,25 但该条约若要保持其公信力,则迫切需要在其核裁军义务和承诺方面取得真正的进展。26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一切核武器试爆。该条约于1996年通过,迄今已获得170个国家批准。但该条约尚未生效,因为该条约附件二所列国家中有8个尚未批准该文件。《禁止核武器条约》承认《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和不扩散制度的核心要素。27

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性条约有5个,分别在拉丁美洲(《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967年)、南太平洋(《拉罗汤加条约》,1985年)、东南亚(《曼谷条约》,1995年)、非洲(《佩林达巴条约》,1996年)及中亚(《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2006年),缔约国超过100个国家。这些条约的缔约国承诺不在划定的区域内发展、取得或试验核武器。每个条约都包括一项议定书,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的5个有核武器国家批准。在一些情况下,有关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但作了保留。

《禁止核武器条约》并非旨在取代上文提及的各项文书,而是对其予以补充和加强,并通过规定额外的义务等方式促进这些文书的目的和宗旨,这些义务与核裁军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如: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禁止拥有核武器、禁止在缔约国领土上安置核武器。

4.2  所有国家都必须根据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为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进行谈判

自从核武器问世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呼吁消除这种武器。1946年,联合国大会的第一项决议就试图紧急确认消除“原子武器”的途径。28 自那时起,大量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以及联合国系统之外的各种文书都重申了核裁军的必要性。29

虽然《禁止核武器条约》中对核武器的全面禁止是一项重大成就,也是迈向彻底消除核武器的重要一步,但核裁军依然任重道远。《禁止核武器条约》列明了其他有核国家成为该条约缔约国并消除其核武器的各种途径。这些途径包括将来与拥有核武器的新缔约国谈判缔结协定,以核查其裁军情况,特别是采取“经核查、有时限、不可逆转地取消核武器计划方面的各项措施,包括本条约附加议定书”。 30

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的结论认为存在这样一项义务:真诚地进行和完成谈判,以促成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管控下的全面核裁军。31 国际法院在其论证中提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根据第6条有义务就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法院认为这项义务并非采取行动的义务,而是取得结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各国必须完成此类谈判。32 虽然法院并未明确表示习惯法上亦有进行核裁军之义务,但法院称这“无疑仍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至关重要的目标”。 33

虽然《禁止核武器条约》是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的有效措施,但仅靠这两个条约不足以实现核裁军,还需采取更多的措施,以及有核国家及其盟国的参与。在这方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所载之义务只得到部分履行,除《禁止核武器条约》外,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核裁军支柱进展甚微。

5. 核武器与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不相容

5.1  所有国家都必须根据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为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进行谈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运动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公开表示:“很难设想”使用核武器能够符合国际人道法。34 从2014年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始以逐渐强烈的措辞表达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有关核武器人道影响的新证据和数据。35 使用核武器不符合国际人道法这一更加坚定的立场还反映出:过去十年间各国立场的逐渐转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于2010年表达的一致观点,即,使用核武器将带来灾难性人道后果;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宣称使用核武器违背国际人道法。经多数国家通过的《禁止核武器条约》也在序言中明确表示核武器与国际人道法不相容。36

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作战手段和方法。这些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原则;区分原则;禁止不分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攻击;预防措施原则,特别是在攻击时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之义务;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以及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则。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确认了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对核武器的适用性。37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2010年该条约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中也承认了国际人道法对核武器的适用性,38 《禁止核武器条约》在序言中重申了这一点。39

5.2  适用于所有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也适用于核武器,即使是在一国自卫的情况下。这些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原则,区分原则,禁止不分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攻击,预防措施原则,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则。

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核武器,即使是在一国自卫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相当含糊地表示,在一国生存受到威胁而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合法还是非法,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40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是:即使在一国处于生死存亡关头的极端情况下,自卫权的行使也绝不能免除该国在国际人道法上的义务。不论情况如何,一国都必须在充分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行使自卫权,绝不能违反旨在减轻武装冲突所造成之痛苦的规则。41

这一明确阐释对维持国际人道法提供之全面保护及其与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法(jus ad bellum)(包括自卫法)之关系至关重要。主张“在自卫的某些情况下人道法不再适用,就如同采用备受质疑的‘战争的存在理由优先于战争的方式(Kriegsraison geht vor Kriegsmanier)’之理论一样危险。这一理论认为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应对危险可放弃适用人道法规则。纽伦堡法庭否定了这一理论”。42 这与下文第6点所讨论的核威慑理论有关。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核武器明显违反国际人道法。

5.3  将核武器对准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例如整个城市或其他平民和民用物体聚集区,或以其他方式未将核武器对准特定军事目标,将违反区分原则。

首先,将核武器对准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包括整个城市或其他平民和民用物体聚集区,或以其他方式未将核武器对准特定军事目标,将违反区分原则,该原则禁止针对平民、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的攻击,并禁止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43

这一点似乎并无争议。但令人高度关切的是似乎只有一个有核国家(最近才)在其核理论中公开明确表示:核武器必须针对军事目标,不应以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为目标。44 解密的冷战时代的核目标清单显示,那一时期的核理论通常涉及对敌方主要城市进行“系统性破坏”的计划;上述有核国家自2003年以来逐步放弃了这一政策,因为这种做法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45 人们认为其他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中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都已在某种程度上采用或继续实行这种政策,尽管它们对于使用核武器的特定情形(以及这些情形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看法仍不明确。46

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交战报复行为作为强制执行国际人道法的传统(虽然可以说是不合时宜的)方式,是否可以合法地使用核武器。交战报复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中,当它被用来作为一项针对对方的非法行为的反应的执行措施时,它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合法的”。 47 国际人道法上有一种彻底取缔交战报复行为的趋势,包括作为报复手段对平民居民的攻击。48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6款明确禁止此类攻击,但该规定尚未被视为一项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49

交战报复行为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限制。特别是此类行为只能用于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且目的是促使敌方重新遵守国际人道法;只能作为最后诉诸的手段;只有在与要制止之违法行为相称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仅仅是最后这项标准就已令人难以想象:为应对仅涉及常规作战手段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而使用核武器会是合法的。即使是为了应对以平民居民为对象的核攻击,也很难看出以报复的方式同样使用核武器在实践中如何符合上述条件。50 除其他外,此种使用是否会促使敌方遵守法律也令人怀疑,因为局势很可能恶化,出现双方进一步使用核武器的局面,从而导致区域及全球规模的灾难性人道后果。51

5.4  对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的军事目标使用核武器将违反禁止不分皂白及不成比例的攻击之规定。

另一种在国际人道法上使用核武器明确违法的情形是针对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的军事目标部署核武器。此种使用将违反禁止不分皂白及不成比例的攻击之规定。

不分皂白的攻击包括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武器,或其效果不能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加以限制的武器进行的攻击,其性质因此属于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即使核武器瞄准的是特定军事目标,也不可能控制核爆炸的力量和影响并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对其加以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军事目标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则攻击不仅会打击军事目标,还会无区别地打击平民和民用物体。

核爆炸释放出的强大冲击波、热辐射形式的强热以及高水平的电离辐射通常会散布在广阔的区域内。52 爆炸产生的高温很可能引发大火和火灾风暴,其影响将无法控制。核爆炸产生的残余放射性粒子(“放射性沉降物”)同样无法遏制,它们可能在风或其他天气现象的作用下,经过长途飘移,越过边界,散布到远离目标区域的地方。53

即使是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使用所谓的“低当量”核武器,其影响也无法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加以限制,其性质也属于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平民和民用物体。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日本红十字会在广岛和长崎亲眼所见,一枚1到2万吨的炸弹就会造成惨重的平民伤亡和毁灭性的破坏。54 显然在这种环境中,即便是小得多的武器也会造成滥杀滥伤的后果。

国际法院在其1996年咨询意见中表示“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无法遏制核武器的毁灭性威力”,并表示使用此类武器“几乎不可能符合”禁止具有滥杀滥伤效果的武器等国际人道法规则。55

鉴于上述,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使用核武器显然违反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之规定。56

此种使用还将违反比例规则,57 该规则禁止可能附带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平民伤亡和(或)民用物体损失的攻击。在评估攻击是否成比例时,必须考虑到攻击的直接影响和间接(或长期)影响,只要它们是可以合理预见的。58

核爆炸释放的强大冲击波、高热和辐射会造成严重、广泛、即时和长期的附带平民伤亡,包括辐照导致的疾病和癌症,以及对民用物体的损害,包括对重要民用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医疗服务及水电供应等对平民居民生存至关重要的服务因此中断,将造成更多的伤亡和痛苦。根据我们现在对核武器影响的了解,这些后果在意料之中,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59

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及附近的核爆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附带”平民伤害和破坏如此巨大,很难想象任何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能够作为此等规模之损害的正当理由。此外,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时常所言,在评估攻击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时,赢得战争这一总体目标不能作为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

同样,在自卫的极端情况下,此时一国的生存受到威胁,部分国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核武器是正当的,但这种情况过于宽泛和抽象,不能构成国际人道法之比例规则所指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该规则如被用来作为使用核武器所导致的灾难性人道后果的正当理由,它将变得毫无意义。这相当于允许政治需要(“为国家生存而自卫”)凌驾于军事必要性与人道之间的平衡之上,而这二者的平衡正是比例规则的基础,该规则要实现其保护目的,就必须维持这一平衡。60

5.5  即使在远离人口密集地区的地方使用核武器,辐射给战斗员带来的痛苦,以及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和辐射向人口密集地区扩散的风险,也令人极其怀疑:核武器可能永远无法根据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之规定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和平民居民的规则加以使用。

一些国家在国际法院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可合法使用核武器,并援引了在公海上对军舰或在沙漠中对部队使用低当量武器的例子。姑且不论这些情形是否可能发生,如法院本身所指出的那样,61

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认定,由于核武器的“独特性”,使用这种武器“几乎不可能符合”禁止使用可对战斗员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之规定。62 正如法院所作的解释,这里指的是“毫无意义地加重他们的痛苦……换言之,其所造成的伤害大于为实现合法军事目标所不可避免的伤害”的那些武器。63 实际上,引爆核武器所产生的严重辐射,往往达到致命程度,对受到辐射之人的健康造成即时和长期的毁灭性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受损,罹患某些癌症的风险增加,如白血病和甲状腺癌。64 辐照造成的伤害、疾病、永久残疾和终身痛苦,令人极为怀疑使用核武器能否符合禁止使用可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之国际人道法规则。

此外,即使是在远离人口密集地区的地方使用核武器,核爆炸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以及放射性粒子扩散到人口密集地区的风险,也令人极为怀疑使用核武器能否符合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平民居民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中的比例规则,自然环境作为民用物体受到保护,免于遭受过度的直接或间接附带损害。习惯国际人道法还要求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应适当顾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65 现在我们知道由于灰尘、烟尘和放射性粒子的扩散及其对大气、土壤、水和动植物的影响,即使只使用一枚核武器也能对环境造成严重、长期和大范围的破坏。 66

无论如何,设想核打击将仅限于远离人口中心的地区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考虑到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因此,需指出的是,根据国际人道法对武器合法性进行的任何评估并非通过分析一切可能或假设的情形,而是通过考察其“正常或预期使用”,67 并考虑到战争的现实。然而,关于具体的使用场景,各国的核态势或多或少仍不明朗。此外,基于“威慑”和“相互保证毁灭”的理论仍是核态势的基础,这些理论主要是基于对核攻击或常规攻击进行大规模核报复的威胁,特别是针对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其附近的目标。

6. 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6.1  任何对核武器的使用都将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鉴于有关核武器造成的灾难性人道后果的大量证据以及对使用核武器的禁忌,这一立场很难反驳。它反映在《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序言当中,68 基于国际人道法条约中规定的“马顿斯条款”(尤其见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69 马顿斯条款称:对于现有条约法未涉及的情形(在这里,指的是没有可适用的条约规则禁止或限制使用核武器),交战国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些原则源于已确立之惯例、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一致肯定了马顿斯条款的可适用性和重要意义,并表示该条款“已被证明为应对军事技术之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实际上,马顿斯条款构成了一项道德准则,即某些作战手段或方法虽未被明确禁止或限制,但仍是不可接受的。 70 《禁止核武器条约》在序言中明确承认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作为“公众良心”代言人的作用。71 自1945年以来,运动已多次就核武器之不可接受表明其道德立场,并作为公众良心的代言人要求废除核武器。关于核武器的舆论也反映了“公众良心”的概念;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16000多名“千禧一代”的意见调查显示,84%的受访年轻人认为使用核武器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72

除禁止使用核武器之外,《禁止核武器条约》还明确强调核武器在人道和道德方面不可接受。这种反对是绝对的;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即使核武器被用作交战报复的一种形式,并符合这种方法的支持者所设定的严格条件,其使用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6.2  任何威胁使用核武器的行为都将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

马顿斯条款对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情形均适用。通过暗示实际部署核武器的可能性,任何威胁使用核武器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这里的威胁包括一般威胁和特定威胁,鉴于近年来某些有核国家的领导人曾明确威胁对其敌国使用核武器,这一点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际法院在1996年咨询意见中一致认为“如果设想的武器之使用不符合人道法的要求,那么以此种使用相威胁亦违反人道法”,73 但法院并未说明这种说法的依据。74 现在,《禁止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威胁使用核武器。 75

关于威胁使用核武器的辩论的核心是一个更敏感的问题:核威慑理论及其推论——“相互保证毁灭”理论在法律和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威慑的定义是“通过不可接受之反击的可信威胁的存在和(或)让人产生行动成本超过预期利益的看法来阻止行动。”76 尽管威慑仍是有核国家及其盟国所声称的立场,但在核时代,我们不时看到有国家转向更激进的核政策,这种政策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遏止攻击,似乎还允许发动、进行和赢得核战争。

尽管一些人声称自1945年以来,核威慑阻止了核武器的使用,但这一说法备受争议。在过去的75年间,由于误判或错误,全世界有好几次险些酿成核灾难,暴露出核威慑理论保证安全和稳定这样一种观念的内在缺陷,和这种理论实际上带来的不可接受的风险。77 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于2020年8月发布的关于使用核武器的人道影响和风险的报告所述,“‘运气’和‘脆弱性’的概念也许更能反映出我们无力控制和管理核武器的可能使用,从而使我们对这些武器带来的危险有了更准确的理解。” 78

作为一个人道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必须反对任何依赖大规模痛苦和破坏威胁的安全理论,因其违背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所言,核威慑和相互保证毁灭理论的贯彻实行最终制造了持续威胁全人类的不稳定的“恐惧平衡”。 79

四、结论

最后,引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话:

即使是小范围的使用核武器,也会造成持久的灾难性人道后果,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实现安全的工具。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核武器视为威胁其居民及后代安全的主要隐患。……只有核裁军取得进展,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而现在亟需这种进展。 80

《禁止核武器条约》作为一个值得欢迎的有力提醒,表明尽管目前全球局势紧张,但国际社会只要本着真正的多边主义精神,富有远见、目标明确地采取一致行动,就能克服哪怕是最大、最根深蒂固的挑战。然而,该条约的生效仅仅标志着我们努力的开始,而不是结束。我们必须确保其条款得到忠实执行。我们致力于鼓励各国成为该条约及其他具有类似目标之文书的缔约国并全面执行其规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继续鼓励包括有核国家及其盟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成为该条约缔约国。我们还将继续呼吁有核国家及其盟国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部署核武器的风险。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继续鼓励包括有核国家及其盟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成为该条约缔约国。我们还将继续呼吁有核国家及其盟国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部署核武器的风险。

  • 1ICRC, “The end of hostilities and the future tasks of the Red Cross”, Circular Letter No. 370 to the Central Committees of the Red Cross Societies, 5 September 945; ICR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ICRC, Geneva, May 948, Vol. I, pp. 688–690.
  • 2见下列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决议:Resolution 24 of the 17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tockholm, 1948; Resolution 18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Toronto, 1952; Resolution 18 of the 19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New Delhi, 1957; 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28号决议,维也纳,1965年;第2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14号决议,伊斯坦布尔,1969年;Resolution 14 of the 2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Tehran, 1973; 第2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12号决议,布加勒斯特,1977年;以及第24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13号决议,马尼拉,1981年。
  • 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雅各布·克伦贝格尔(Jakob Kellenberger)向驻日内瓦外交使团发表的声明,日内瓦,2010年4月20日,载:https://www.icrc.org/zh/doc/resources/documents/statement/nuclear-weapo…
  • 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NPT/CONF.2010/50(第一卷),“结论和后续行动建议”,第一节A部分第五点,第17页。
  • 5Council of Delegates, Resolution 1, “Working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CD/11/R1, ICRC, 2011.
  • 6联合国大会,第71/258号决议,《推进多边核裁军谈判》,A/RES/71/258,2016年12月23日。
  • 7见《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要素》,A/CONF.229/2017/WP.2,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禁止核武器公约草案〉关键条款的评论》,A/CONF.229/2017/CRP.2,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6月14日向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并导致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文书的联合国会议提交。
  • 8《禁止核武器条约》(A/CONF.229/2017/8),经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并导致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文书的联合国会议通过,纽约,2017年7月7日。
  • 9“核武器”一词在这里是指任何由核裂变或核聚变触发的爆炸性装置。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成分但不会引起裂变或聚变过程的武器或弹药,例如“脏弹”。(“脏弹”是一种将常规爆炸物(如炸药)与放射性物质相结合的“放射性物质散布装置”;见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ckgrounder on Dirty Bombs, February 2020)。
  • 10 ICRC, “The Effects of Nuclear Weapons on Human Health”, Information Note no. 1, 2013; 另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5年,32IC/ 15/11,第53~56页,载:https://www.icrc.org/zh/download/file/24788/cn_ihl_challenge_2016_final…(本文后续引用该报告时简称为《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and L. Maresca & E. Mitchell, “The human cos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nuclear weapon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 97, No. 899, July 2016, pp. 621–645. 关于核武器造成的人道影响的新证据,见ICRC-IFRC report,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August 2020。
  • 11Se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graph 35.
  • 12 As reported in R. Coupland and D. Loye, “Who will assist the victims of use of nuclear, radiological, biological or chemical weapons – and how?”,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 89, No. 866, June 2007, pp. 329–344, and R. Coupland and D. Loye,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for victims of use of nuclear, rad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time for a reality check?”,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 91, No. 874, June 2009, pp. 329–340.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尤其得出结论认为,在国内层面目前并无在援助大部分核爆炸幸存者的同时充分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有效手段,在国际层面亦不可行。该组织还认为发展此种能力所必需的巨大投入几乎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也可能仍然不够。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Peter Maurer)于2013年在关于核武器人道影响的奥斯陆会议上的发言,2013年3月,以及2013年3月4日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化生放核应对行动项目负责人格雷戈尔·马利希(Gregor Malich)的访问,《倘若发生核爆炸,我们无法提供援助》。
  • 13ICRC-IFRC report,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paragraphs 3–8.
  • 14 Council of Delega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Movement, Resolution 1, CD/11/ R1, 2011, OP3. “现有国际义务”实质上是指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和习惯法就核裁军进行谈判的义务。
  • 15Cf J. Borrie, T. Caughley and W. Wan (eds), Understanding Nuclear Weapon Risks, UNIDIR, 2017, p. 11.
  • 16ICRC Briefing Note for National Societies, “Reducing the Risk of Nuclear Weapon Use and Accidental Detonation”, September 20; and ICRC-IFRC report,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section III.
  • 17彼得·毛雷尔,《核武器:避免全球灾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呼吁,日内瓦,2018年。
  • 18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NPT/CONF.2010/50(第一卷),“结论和后续行动建议”,第一节A部分第五点,第17页;另见联合国大会,第75/63号决议,A/RES/75/ 63,2020年12月7日,执行部分第5、7、9、10段;第74/46号决议,A/RES/74/46,2019年12月12日,执行部分第6、7、10段;第73/60号决议,A/RES/73/60,2018年12月5日,执行部分第1段和第2段。
  • 19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NPT/CONF.2010/50(第一卷),行动23至行动46。其他文书要求各国采取某些核不扩散措施,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0号决议(S/RES/1540,2004年)以及各项出口管制协定。
  • 20ICRC Briefing Note, “Safeguards and the 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October 18.
  • 21See Council of Delegates, Resolution 4, “Working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2018–20 action plan”, CD/17/R4, 2017, paras. 2 and 4.
  • 22See Council of Delegates progress report, “Working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2018–2021 action plan (Resolution 4 of the 2017 Council of Delegates)”, CD/19/19, pp. 5–6.
  • 23Resolution 4 of the Council of Delegates, “Working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2018–2021 action plan”, 2017, CD/17/R4, OP4.
  • 24Ibid.
  • 25《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18段。
  • 26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在2018年《禁止核武器条约》签署仪式上的演讲。
  • 27《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19段写道:“认识到《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及其核查制度作为核裁军和不扩散制度的核心要素极为重要”。
  • 28联合国大会决议,《设置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之问题》,A/RES/1(1),执行部分第5段乙款。
  • 29例如,见联合国大会,第808A(IX)号决议,A/RES/808(IX),1954年11月4日,第35/152号决议,A/RES/35/152,D,1980年12月12日,第51/450号决议,A/RES/51/450,1996年12月10日,第59/77号决议,A/RES/59/77,2004年12月3日,以及第70/57号决议,A/RES/70/57,2015年12月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984号决议,S/RES/984,1995年4月11日,和第2310号决议,S/RES/2310,2016年9月23日;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2016/2936 (RSP), 27 October 2016;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Plan of Action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South-East Asia Nuclear Weapon-Free Zone (2018–2022), 4 August 2017; Community of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States, Special Declaration of the Community of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States on the Urgent Need for a Nuclear Weapon Free World, 29 January 2015。
  • 30《禁止核武器条约》,第4条第2款和第8条第1款b项。
  • 31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105(2)(F).
  • 32Ibid., para. 99.
  • 33Ibid., para. 103.
  • 34See Council of Delegates, Resolution 1, “Working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CD/11/R1, 2011, para. 2.
  • 35 2014年12月,三次“人道影响”大会的最后一次在维也纳举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与政策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表示“过去两年出现的关于核武器人道影响的新证据令人更加怀疑这些武器可能永远也无法依照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加以使用”,《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重申了这一立场。同样,2015年2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表示,新的证据只会加重现在对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怀疑;又表示:“每一条新消息都把我们从使用核武器的人道后果能被国际人道法包容的任何假设情境中唤醒”;见《核武器:结束对人类的威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先生致维也纳外交界的发言(2015年2月18日)。在2017年3月联合国谈判《禁止核武器条约》的会议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在其开幕致辞中表示:“核武器滥杀滥伤,给人类造成难以言表的深重苦难,令人们对其与国际人道法的相容性提出了严重质疑”。随后,在2021年1月22日《禁止核武器条约》生效仪式上,他表示“令人极度怀疑的是”核武器可能永远无法根据国际人道法加以使用。
  • 36《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10段认为“使用核武器”违反国际人道法。2017年7月7日,瑞典在对其通过该条约的投票进行说明时表示对序言部分这一段的“语言并不认同”,并坚持认为1996年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咨询意见中使用的“一般来说违反”之措辞才是对法律的正确阐释。
  • 37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s. 79 and 85–86.
  • 38《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NPT/CONF.2010/50(第一卷),“结论和后续行动建议”,第一节A部分第五点,第17页。
  • 39见《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8段和第9段。
  • 40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105 2(E).
  • 4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第56页。
  • 42 L. Doswald-Beck,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the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No. 316, 1997, p. 54. Also see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 Trial of Erhard Milch, 20 December 1946– 17 April 1947, summarized in Law Reports of Trials of War Criminals, Vol. VII, 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1948, pp. 27–: (针对辩方提出的战争法在全面战争的情况下暂停适用的主张,法官表示“尽管现代战争极为恐怖,但‘交战国之间并非处于无政府和无法无天的状态,而是在许多方面由法律加以规制、限制和修正。’”); also see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 Trial of Krupp, 1948, summarized in Law Reports of Trials of War Criminals, Vol. X, 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1949, pp. 138–139 (“对于任何一方有任何困难便可违反战争规则和惯例的观点,必须予以否定。……这些战争规则和惯例是专为战争的所有阶段制定的。其中包括针对此类紧急情况的法律。”).
  • 43《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第51条第4款第1项,以及习惯国际人道法(参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第41页)。
  • 44Report on Nuclear Employment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Specified in Section 491 of 10 U.S.C., 12 June 2013, pp. 4–5;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Nuclear Posture Review, February 2018 (2018 US Nuclear Posture Review), p. 23; and Joint Chiefs of Staff, Nuclear Operations, 11 June 2019, pp. 111–114.
  • 45W. Burr (ed.), U.S. Cold War Nuclear Target Lists Declassified for First Time, The Nuclear Vault,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22 December 2015; A. Mount and P. Vaddi, Better Informing a President's Decision on Nuclear Use, Lawfare, 9 November 2020.
  • 46例如,英国条令称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法一般规则之适用,包括那些规制使用武力及敌对行动的规则”,并称“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取决于所有相关情况。”英国“只在自卫(包括其北约盟国自卫)的情况下考虑使用核武器,即使那样也仅限于极端情况”;see Joint Service Manual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JSP 383), 2004 edition, p. 117.
  • 47《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145:https://ihl-databases.icrc.org/zh/customary-ihl/v1/rule145
  • 48例如,见联合国大会第2675(XXV)号决议,确认了“平民群众或个人不应作为报复……之对象”的原则,作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居民的一项基本原则(GA/RES/2675 (XXV),执行部分第7段)。
  • 49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145,第484页和第491~493页。
  • 50例如,将使用核武器作为最后的手段,即只能在所有其他(政治、外交、经济等)手段用尽之后才能使用核武器,这一条件似乎并不现实,因为核理论要求对核攻击立即进行报复,这是所有有核国家采用的核威慑理论的一个关键要素。
  • 51关于作为交战报复工具使用核武器的进一步讨论,见L. Maresca &E. Mitchell, at pp. 642–643。
  • 52国际法院在1996年的咨询意见中认定辐射是“核武器所特有的”,是其“独特性”的部分原因,并认为此种辐射“会在相当广泛的区域内对健康、农业、自然资源和人口结构产生影响”(第35段)。
  • 53 See e.g. Matthew McKinzie et al., “Calculating the Effects of a Nuclear Explosion at a European Military Base”, presentation to the Vienna Conference on the Humanitarian Impact of Nuclear Weapons, December 2014. 现代环境建模技术表明,即便对城市目标“小规模”地使用约100枚核武器,也会导致辐射遍布全球,还将导致大气冷却、生长季变短、粮食短缺和全球饥荒,估计将有超过10亿人死于这场饥荒;see Alan Robock et al., “Global Famine after a Regional Nuclear War: Overview of Recent Research”, presentation to the Vienna Conference on the Humanitarian Impact of Nuclear Weapons, December 2014.
  • 54爆炸所产生的热量预计可造成爆炸中心3公里范围内暴露在外的皮肤的严重烧伤,和几公里内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毁坏;见《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第55页。
  • 55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s 35 and 95 respectively.
  • 56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950年就已得出类似结论:“Atomic weapons and non-directed missiles: ICRC statement, 5 April 1950”,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Supplement, Vol. 3, No. 4, 1950。See also L. Maresca and E. Mitchell, “The human cos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nuclear weapon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 97, No. 899, 2015, p. 632.
  • 57L. Maresca and E. Mitchell, p. 635.
  • 5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日内瓦公约〉70周年之际重申承诺,致力于继续在武装冲突中提供保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2019年(《国际人道法2019年挑战报告》),第18~19页。
  • 59ICRC-IFRC report,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 60有人将国际法院的结论解释为国际人道法或许不适用于某些依据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决反对这种解释,一些作者指责这种解释是对上文提到的备受质疑的“战争的存在理由(Kriegsraison)”理论的应用(见脚注34)。
  • 61国际法院在1996年的咨询意见中指出了此类观点的问题(第94段):“本法院发现,主张某些情况下使用核武器(包括使用较小的、低当量的、战术性的“清洁”核武器)合法的国家中,没有哪个国家曾指出,如果这种有限的使用是可行的,那么有哪些确切情形证明此种使用为正当;亦未说明这种有限的使用是否会倾向于升级为全面使用高当量核武器。”
  • 62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95.
  • 63Ibid., para. 78.
  • 64 ICRC-IFRC,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para. 5–8;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第55页;ICRC, “Long-term Health Consequences of Nuclear Weapons: 70 years on Red Cross Hospitals still treat Thousands of Atomic Bomb Survivors”, Information Note No. 5, July 2015; ICRC, “The Effects of Nuclear Weapons on Human Health”, Information Note No. 1, 2013.
  • 65《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5条第3款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但就核武器而言,这一规则尚未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因为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英国和美国,一贯反对将其适用于核武器;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装冲突中保护自然环境的准则》,日内瓦,2020年,第48段。
  • 66 ICRC-IFRC,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para. 5 and 6;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2015年挑战报告》,第55页;ICRC, “Climate Effects of Nuclear War and Implications for Global Food Production”, Information Note No. 2, 2013. 国际法院在1996年就已指出,核爆炸释放的电离辐射可“对未来的环境、粮食及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并造成今后世代的基因缺陷和疾病”,并指出核武器有可能摧毁“地球的整个生态系统”;se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35.
  • 67See the commentary on Article 36 of the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in ICRC, Commentary on the Additional Protocols of 8 June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ICRC, Geneva,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7, para. 1469.
  • 68见《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11段。
  • 69另见《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第63条第4款,规定“退约……并不减轻冲突各方依国际法原则仍应履行之义务,此等原则系产自文明人民间树立之惯例,人道法则与公众良心之要求。”(《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第62条、《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42条、《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58条规定了同样内容)。
  • 70关于“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之要求”是否是单独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衡量标准,可以用来在法律上衡量某种武器,抑或它们是否只是道德准则,一直存在争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由于“它们反映了公众的良知;人道原则事实上构成具有普遍性的参考标准,并独立于该议定书适用。”See ICRC, Commentary on the Additional Protocols of 8 June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1987, Geneva,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ara. 4434.
  • 71见《禁止核武器条约》序言部分第24段。
  • 72ICRC, Millennials on War, ICRC, January 2020.
  • 73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78.
  • 74一国在国际法院主张:威胁使用核武器与遵守国际人道法并确保对该法之尊重的义务相抵触。G. Nystuen, “Threats of use of nuclear weapon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G. Nystuen, S. Casey- Maslen, A. Golden Bersagel, Nuclear Weap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 161–162. See als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8 July 1996, para. 105:“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而言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人道法原则和规则”。
  • 75见《禁止核武器条约》第1条第1款第4项。
  • 76United States, DoD Dictionary of Military and Associated Terms, December 2020, p. 63.
  • 77See, for example, Patricia Lewis et al., Too Close for Comfort: Cases of Near Nuclear Use and Options for Policy, Chatham House, 2014; and J. Borrie et al., Understanding Nuclear Weapon Risks, UNIDIR, 30 March 2017.
  • 78ICRC-IFRC report, The humanitarian impacts and risks of the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RC/IFRC, Geneva, August 2020, para. 14, available at https://www.icrc.org/en/document/humanitarian-impacts-and-risks-use-nuc….
  • 79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在《禁止核武器条约》签署和批准仪式上的发言,2019年9月26日。
  • 80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在《禁止核武器条约》签署仪式上的发言,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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