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R No. 846

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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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国家越来越不是国际法上的唯一主体,尤其是在发生有武装冲突的时候。国家责任规则,特别是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规则,专属适用于单个国家和国际社会成员。对这些规则在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方面的作用,不应该作过高地估计。特别是在同针对个人的保护性或压制性措施相比较的时候,更是如此。但是,《条款草案》及其评论,确实澄清了国际人道法实行中的许多问题,有助于国家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水平的提高。在现实残酷的武装冲突中,国家继续直接或间接地起着很大的作用。假如国家不躲藏在“全球化”、“失败国”、“不可控制因素”的幕后,这一作用会更重要。根据一般的不法行为的归因规则,他们应负的责任,比他们自己愿意负的要多得多。而且,违法行为确实会有后果,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人道方面的后果,还有对责任国的法律后果。最后,通过国际人道法机制和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的结合机制,一旦违反行为发生,所有其他国家都有义务采取行动。理想的状况是,他们应该是通过世界性或地区性的机构来行动,这一点为国际法委员会所忽视。但是最近的实践表明:当情况是很重要的时候,往往国家会回归单边主义。适用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提醒了我们: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合法地采取行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说明了国家可以采取哪些行动。这可能是以上分析所得出的最重要的信息。虽然毫无疑问,有时需要必要的政治意愿,但是,必须尊重及确保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这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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