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No. 836

经济制裁:法律和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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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在最初的45年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仅有两例:罗得西亚(1966)和南非(1977)。冷战结束后,安理会增加了采用集体经济制裁,已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海地、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安哥拉、卢旺达、苏丹进行了制裁。由此可见,联合国的制裁既在武装冲突与和平时期均可采用。 近几年,由于制裁导致的人道方面的后果,包括国际红十字在内的人道组织对制裁深表关注,特别是全面贸易制裁。在实地行动中,这些组织观察到了在上述受制裁地区发生的严重人道主义后果。制裁不仅可能不利于受制裁国家人民的人道主义境况,而且不利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基于国际社会采用经济援助的次数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考察采取制裁所应遵循的法律框架,实施制裁的法律限制、呼吁对安理会实施制裁的权力进行限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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